(2017)闽04刑更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崇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崇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50号罪犯徐崇根,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梅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崇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徐崇根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徐崇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维持追缴被告人徐崇根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1288分,表扬2次。此次减刑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和罚金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崇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崇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