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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中与刘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刘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中,男,1929年1月1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刘传平,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执3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传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传平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毓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