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言成与杨潘峰、马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言成,杨潘峰,马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536号原告王言成,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县。被告杨潘峰(曾用名杨林),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马凤梅,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言成与被告杨潘峰、马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言成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言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言成撤回对被告杨潘峰、马凤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言成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审 判 员 陈正彬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