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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言成与杨潘峰、马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言成,杨潘峰,马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536号原告王言成,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县。被告杨潘峰(曾用名杨林),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马凤梅,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言成与被告杨潘峰、马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言成于2017年5月2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言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言成撤回对被告杨潘峰、马凤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言成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审 判 员  陈正彬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