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窝堡村村委会与周兆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窝堡村村委会,周兆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113号原告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窝堡村村委会负责人高秀全,系村书记。被告周兆林,男,1963年12月11日生,住三青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三青山镇夏家窝堡村村委会与被告周兆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