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尚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193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妻。被告:尚某甲(曾用名尚某乙),男性,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尚某甲于2007年5月9日向原告金某某借款10000元,并写有借据,约定利息2.5分。之后被告尚某甲还款3000元,庭审中被告同意给原告还本付息17000元,原告表示同意。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尚某甲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金某某自愿负担。三、此事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