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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0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厦门孚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厦门孚豪工贸有限公司,陈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0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蔡塘村459号A区,组织机构代码75161538-0。法定代表人:宋将荣。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煌,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孚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美溪道同安工业园11-12号9楼02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艺仁。被执行人:陈艺仁,男,1973年3月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福泉市。本院在执行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孚豪工贸有限公司、陈艺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厦门孚豪工贸有限公司、陈艺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开诚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51202元及利息3000元,违约金5000元,保全费804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