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孟小东、章伟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孟小东,章伟萍,浙XX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XX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国荣,许玲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644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1幢。负责人:徐海祥。被告:孟小东,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章伟萍,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被告:浙XX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王家湖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荣。被告:浙XX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路(前宅村)。法定代表人:刘国荣。被告:刘国荣,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许玲霞,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孟小东、章伟萍、浙XX都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XX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国荣、徐玲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