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9、2660、2662、2663、2665、2666、267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音为爱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2017民初265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音为爱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2653、2655~2657、2659、2660、2662、2663、2665、2666、2670、26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音为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街道办事处北侧自编1号雄洲城第四层。法定代表人:王三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音为爱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段静楠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