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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5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7月24日生,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