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王启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王启卫,韩香英,王其照,孙莉莉,王启大,高以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孙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敬业,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启卫,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韩香英,女,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其照,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孙莉莉,女,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王启大,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高以芹,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王启卫、韩香英、王其照、孙莉莉、王启大、高以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启卫、韩香英已履行完法律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王启卫、韩香英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1执546号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中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