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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丙义与吴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义,吴岩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10号原告:王丙义,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吴岩松,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王丙义与被告吴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岩松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晓宁审 判 员  孟 胜人民陪审员  高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