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丙义与吴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义,吴岩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10号原告:王丙义,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吴岩松,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王丙义与被告吴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岩松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晓宁审 判 员 孟 胜人民陪审员 高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