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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有全与周要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有全,周要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3民初669号原告:秦有全,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周要瑞,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清丰县。原告秦有全与被告周要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有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要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有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现金49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2月4日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存款本金49900元为基数);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左右,原告家人捡到中国工商银行“银联卡”一张(卡号:62×××07),回家后随手放在了家中桌子的抽屉里。2017年2月4日,原告���款时,随手拿了这张银联卡到中国工商银行鹤壁广场支行存款49900元,在未核对户名的情况下,在存款凭条客户签字一栏,签上了原告的名字。当原告持该卡去取款时,才发现该卡并非原告自己的银联卡。因原告自己疏忽大意,误将被告的银行卡当成自己的银行卡进行了存款,被告没有取得该款的法律根据,属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被告周要瑞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秦有全的家人捡到被告周要瑞所有的银行卡一张(卡号:62×××07),并将该卡放在家中。2017年2月4日原告持该卡到银行存钱,在未核对户名的情况下,将49900元存入该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存款凭证底联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将49900元现金存入被告所有的银行卡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及其他关系,被告取得该卡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因被告不当占有该款项期间取得了相当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该利息亦属不当得利,应当一并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9900元及利息(2017年2月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要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秦有全49900元及利息(2017年2月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财产保全费529元,合计1053元,由原告秦全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楚新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尧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