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6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6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441-451号,组织机构代码:79668890-3。负责人:王韩伟,行长。被执行人: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274822-X。法定代表人:金兴全。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与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除抵押物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贵州越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村惠民小区旁居住用地【土地证号:遵市国用(2012)字第**号,面积:44956平方米】二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