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文廷、寇玉德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梁文廷,寇玉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再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寇玉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文廷。委托代理人:姜金龙,昌邑倡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寇玉德。申请再审人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坤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文廷、原审被告寇玉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昌商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鲁07民申17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坤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申请再审与事实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坤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鉴定费3000元,由昌邑市坤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王子芳审判员 姜福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佳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