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西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西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周丹丹,周洋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民终1909号原审被告周丹丹,女,地址:伊川县,原审被告周洋洋,男,23岁,1992年10月29日,地址:伊川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西更,男,64岁,1952年5月8日,地址:河南省孟津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留彬。上诉人赵西更、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董 鹏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