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昌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26号被执行人陈昌平,男,汉族,1966年5月6日出生,住巴里坤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昌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2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昌平应交纳罚金20000元,退赔违法所得105400元,执行费1781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昌平所有的桑塔纳车办理了冻结手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即可重新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达列力汉·哈依沙拜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萨 玛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