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秀苓与李晓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苓,李晓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028号原告:史秀苓,女,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被告:李晓彦,女,1982年10月23日生,现住哈滨市呼兰区。史秀苓与李晓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史秀苓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秀苓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史秀苓负担。审判员 杨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