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秀苓与李晓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苓,李晓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028号原告:史秀苓,女,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被告:李晓彦,女,1982年10月23日生,现住哈滨市呼兰区。史秀苓与李晓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史秀苓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秀苓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史秀苓负担。审判员 杨文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