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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遥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昊光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曾展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遥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新昊光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曾展华,吴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794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遥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盛丰兴裕路33号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吴志法。委托代理人:邹银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浩瑶,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新昊光汽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源田心西一街1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曾展华。被执行人:曾展华,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吴晓平,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中山市遥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昊光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曾展华、吴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新昊光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山市遥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100.7元及迟延利息(利息以200100.7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曾展华、吴晓平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3902元,由被告广州新昊光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曾展华和吴晓平负担。原告中山市遥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902元。因被执行人广州新昊光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曾展华、吴晓平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13807.6元,执行费为31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新昊光汽车照明有限公司、曾展华、吴晓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7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