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守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守温,王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守温,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旭,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锐腾生物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上诉人马守温因与被上诉人王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马守温与王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马守温于2017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守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守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守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晨阳审判员 王云安审判员 魏曙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凤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