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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祁阳县平板玻璃总厂与陈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祁阳县平板玻璃总厂,陈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祁阳县平板玻璃总厂,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建湘村。法定代表人:邹小林,厂长。被执行人:陈外,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农民,住祁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1。本院在湖南省祁阳县平板玻璃总厂与陈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外的财产状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也无土地、房产登记。现因执行期限届满,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柏林审判员  柏抗越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