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家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家某。本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家某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