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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向某1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1,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初2476号原告:向某1,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曾某,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芬,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1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1,被告曾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培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0月8日生下女儿向某2,原、被告婚后在武昌区建安街300号水域天际三、四期27栋1单元2层1室处购买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10.26平方米,由原告与原告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每月房贷都由原告偿还。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结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经常拿刀自残或者伤人。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却不同意离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建安街300号水域天际三、四期27栋1单元2层1室房屋;三、婚生女向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成年为止;四、原被告共同偿还债务70,000元;五、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被告身份信息、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三、武昌区南湖街水域天际社区证明,拟证明原被告自2015年6月5日至今居住在水域天际27栋1单元201室;证据四、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婚生女向某2于2008年10月8日出生;证据五、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武汉市房屋抵押记载信息单,拟证明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建安街300号水域天际三、四期27栋1单元2层1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深厚,并未破裂。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原告属于过错方,被告要求房产归被告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被告并没有对外债务。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表示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8日生下女儿向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庭审中陈述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觉不到家庭温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育一女。婚姻基础较稳定。原告认为婚后的家庭生活中,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觉不到家庭温暖。系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未能针对矛盾,妥善地沟通与交流,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从维系家庭稳定及维护感情出发考虑,加强交流沟通,消除矛盾。原、被告双方同时也要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健康的环境,作为孩子的父母更应该加强沟通,冷静交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向某1与被告曾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