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敏与被告王一竹第三人刘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王一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724号之一申请人:王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明被申请人:王一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王一竹,第三人刘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敏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限额120万元对被申请人王一竹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95.91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为予以查封;二、限额38万元对被申请人王一竹所有的位于房屋(建筑面积78.16平方米,合同签约备案号为)予以查封。由申请人王敏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房屋(建筑面积88.43平方米,权)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20万元;以及位于成都市房屋(建筑面积88.43平方米,权)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38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敏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120万元对申请人王敏所有的位于房屋(建筑面积88.43平方米,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二、限额38万元对申请人王敏所有的位于房屋(建筑面积88.43平方米,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