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刘俊义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景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平,女,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景华大街***号。被执行人刘��义,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降河流镇五岳庄村**号。申请执行人高俊平与被执行人刘俊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景执字第474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