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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庆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庆伟,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捕前住。2017年2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转逮捕。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冀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庆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庆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庆伟驾车从南宫行驶至106国道冀州区收费站处时,被被害人宋某拦车停下。因张庆伟欠宋某几十万元,宋某拍打窗户拉车门让张庆伟下车,张庆伟下车后用拳头打了宋某面部两拳便跑开。在宋某追赶过程中,张庆伟随手捡起一根塑料管又朝宋某身上打了一下便逃跑离开。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宋某伤情鉴定结果是外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庆伟辩称其因欠款理亏,是宋某先动的手,他过错在先,其躲闪后才动手打的宋某。对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19时许,贾某驾车拉着被告人张庆伟从南宫行驶至106国道冀州区收费站时,被被害人宋某拦车停下。因张庆伟欠宋某钱,宋某拍打窗户拉车门让张庆伟下车,张庆伟不下车,双方发生撕扯。后贾某为避免对车辆造成毁坏,下车抱住宋某往后拽,被告人张庆伟下车后用拳头打了宋某面部两拳便跑开。在宋某追赶过程中,张庆伟随手捡起一根塑料管又朝宋某身上打了一下便逃跑离开。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伤情鉴定结果是外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两份,证明2017年2月3日6时20分许,民警杜志勇、许江平在石家庄站南进站口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张庆伟。2.被告人张庆伟的户籍证明信。(二)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15日晚上19点多,其驾驶轿车从南宫跟着张庆伟到了冀州收费站,因张庆伟欠其钱,其赶上张庆伟坐的车,让他下车他不下,其就拉车门,与张庆伟发生冲突。对方司机下车从后面用双手抱住其双臂往后拉其,让有话好说,其动不了,张庆伟这时下车趁机捶了其鼻子两拳,踹了其左肋一脚然后就往北跑了,后来其就追赶他到收费站北侧,他去地里找个棍子打了其一下,又跑了。(三)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份一天晚上,其开车拉着张庆伟,从南宫出发去北京,晚上20点左右到达106国道冀州收费站,这时宋某就过来了,说让张庆伟下车说点事,张庆伟不下车,双方就隔着车门开始撕扯起来,其怕他们把其的车弄坏,就赶紧下车让他们下车解决,其抱住宋某往后拽,打算把他们拉开,这时候张庆伟就赶紧下车了,他们又撕扯了一下,张庆伟就跑了,宋某就赶紧追。后面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四)被告人张庆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9月份的一天,其和南宫市一个叫小宁的,打算到外地,走到106冀州收费站南边。等着过收费站的时候,后面过来了一辆车将其所坐的车拦住,其一看是南宫的宋某。其借了宋某几十万的钱,宋某经常逼着让其还钱,因其手底下没钱还不了,宋某就跟其着急。宋某敲车窗玻璃让其下来,其不下来。后下车,两人就在车旁打了起来,因宋某整天去其家里要账,弄得其心里恼火,其就跟他对打。其朋友小宁就下车拦两人,趁着小宁拦的功夫,其就朝着宋某的脸上鼻子部位打了两下就跑。宋某就在后面追,追到了收费站北边的沟边,其捡了一根塑料管回手打了宋某一下,管子给打碎了,其知道是打着他了,打到哪儿其不记得了,其就摆脱他跑了。(五)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9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外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宋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庆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被害人先动的手,过错在先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庆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文果审 判 员  王 业人民陪审员  刘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