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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秀荣、汪丹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荣,汪丹兰,易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荣,女,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汪丹兰,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原系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职工。被执行人易苍松,男,汉族,1964年5月6日出生,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葛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和(2012)鄂葛洲坝执字第51-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向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履行,但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存款138269.04元(系汪丹兰住房公积金47798.77元、易苍松住房公积金90470.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