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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5刑初35号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现住四川省古蔺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8月21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昭君,古蔺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昭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儿子何某1(未成年人)被他人从浙江台州带至古蔺县石某1家中,并一直与石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家中与石某1的母亲陈某1因琐事发生争吵、抓扯,遂持一条形木凳多次击打陈某1头部,造成陈某1左侧额、颞、顶部帽状腱膜下出血;右颞至枕部帽状腱膜下出血;右颞骨、顶骨、枕骨椭圆形多发性轻微凹陷性骨折;左颞骨、顶骨长方形多发性凹陷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组织多处散在小挫裂(碎)伤形成,脑组织内广泛点状出血,并当场死亡。案发后,何某某将何某1带至附近山林中躲藏,并随后被外出回家的石某1发现并控制。后,侦查人员赶至案发现场将何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死亡原因系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何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6年8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未打过人,没有犯罪。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在证人何某1的询问视频中,何某1并没有明确说被告人何某某打死陈某1,且何某1也未辨认出何某某和陈某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儿子何某1(未成年人)在浙江台州失踪,后来到古蔺县马蹄乡石某1家中,与石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家中与石某1的母亲陈某1发生冲突,遂持一条形木凳击打陈某1头部,造成陈某1左侧额、颞、顶部帽状腱膜下出血,右颞至枕部帽状腱膜下出血,右颞骨、顶骨、枕骨椭圆形多发性轻微凹陷性骨折,左颞骨、顶骨长方形多发性凹陷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组织多处散在小挫裂(碎)伤形成,脑组织内广泛点状出血,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死亡原因系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何某某将何某1带至附近山林中躲藏,并随后被外出回家的石某1发现并控制。后,侦查人员赶至案发现场将何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6年8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告人何某某、被害人陈某1户籍证明。证实本案来源,被告人主体身份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马某1嘴唇伤情照片、古蔺县公安局关于在现场提取到的血鞋印与被告人何某某所穿鞋子鞋印比对结果的情况说明、何某某所穿鞋子的照片、血鞋印照片。主要证实侦查人员在案发中心现场周围地面提取到一枚残缺的血鞋印,该鞋印方向为自屋内向屋外,鞋印主体花纹为细横条纹,鞋印中段中部有一疑似阿拉伯数字“0”上半部分的花纹,鞋印鞋跟部为空心圆点纹;对案发后控制的被告人何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其所穿鞋子为一双白色女式凉鞋,该凉鞋鞋底主体花纹为细横条纹,鞋底中段中部有一商标方框,框内有“多彩”、“1588”、被圆圈包围的“40”等字样,鞋底鞋尖和鞋跟均为凹陷圆点纹。综上,残缺血鞋印的三种花纹特征均能在何某某所穿白色凉鞋上的花纹特征的对应位置上找到同类特征。3.证人何某1的证言。何某1小名浪浪儿,案发时5岁,系被告人何某某的儿子。何某1证实,自己和石某1、何某某、陈某1一起居住。陈某1在屋里扫地,何某某过去抱住陈某1,把陈某1摔倒在地上打陈某1,用大板凳来打陈某1的耳朵,陈某1吼“打死了”,陈某1的血从额头上流到鼻子上,再流到颈子上。后来何某某跑到沟里去躲,最后何某某被小车拉走了。何某某打陈某1时,何某1在家里耍,当时除了陈某1、何某某和何某1外,没有其他人了。何某1没有看见其他人打陈某1。4.证人石某1的证言。石某1的前妻陈某2八年前因意外事件死亡。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石某1到前妻陈某2的兄弟陈某3家里耍,当时何某某(何大妹)和一个姓杨的叙永人也在陈某3家。何某某带了一个小孩,也就是浪浪儿,现在已经四岁了,陈某3和姓杨的人说把何某某介绍给石某1,石某1就把何某某和小孩带回家了。2016年8月20日中午1点钟左右,石某1到本组村民王某1家去帮其修理打米的电动机,出门时陈某1在睡觉,何大妹和“浪浪儿”在家里耍。下午三时许,石某1在王某1家吃饭,饭后继续修理电动机。电动机还未修理结束,大概下午五六点时左右,具体时间没注意,彭某某就给石某1打电话说石某1的母亲陈某1和石某1的妻子何大妹在吵架,还说陈某1在喊救命,彭某某在电话中叫石某1快点回来。石某1听了之后就朝家里跑,刚到家就看见母亲陈某1侧睡在火儿房的地上,头上全部是血,下颚的左右处是淤青的,并且有牙齿咬过的痕迹,左面的太阳穴处有一个口子。石某1回家时没有看见“浪浪儿”,就出来喊,石某1听见在自家后面的山坡上“浪浪儿”也喊了石某1一声,听见“浪浪儿”回应后,石某1就进屋了,并从火儿房的墙上拿了块毛巾,把母亲陈某1扶起来并使劲叫她,同时边叫边用毛巾擦母亲陈某1脸上的血,但母亲陈某1都没有反应,石某1就感觉到陈某1已经没气了。这时本村的村医生赵某1路过石某1家,就进来看了看,说没救了,说完就走了。赵某1走后约两分钟,彭某某和潘某某就过来了,帮着整理正屋里的东西。之后队长王某2也从后面来了。王某2就叫石某1不要破坏现场,石某1就把陈某1放下平躺在地上。这时石某1发现“浪浪儿”还没有回来,就去找,边找边喊“浪浪儿”的名字,喊了一会儿才听见“浪浪儿”叫石某1,石某1顺着“浪浪儿”的声音在树林里找到“浪浪儿”和何大妹,当时何大妹正带着“浪浪儿”。石某1上前对何大妹说“人都打死了你还跑”,何大妹说她没有打,接着石某1就拉着何大妹的手把她带回了家。到家之后王某2就叫石某1等人不要进屋,叫何大妹在屋外坐着,并叫石某1看着何大妹。半小时后,侦查人员就到了。石某1是听“浪浪儿”说何大妹把陈某1打死的,石某1把“浪浪儿”找回来后,“浪浪儿”就跟石某1说:“我妈妈不准我奶奶扫地,我妈妈拿板凳打我奶奶,把我奶奶打在地上睡起,鼻子都打流血。”“浪浪儿”是在树林里给石某1说“我妈妈把奶奶打死了”的,除此之外,石某1把何大妹和“浪浪儿”从山上带下来后,在石某1家坝子边上,队长王某2问“浪浪儿”,“浪浪儿”也说“我妈妈把奶奶打死了,是用大板凳打的,有血”,“浪浪儿”一边说一边用手比划。王某2问“浪浪儿”时,有石某1和其他人在场,但其他人具体有哪些石某1记不清楚了。石某1找到何大妹时何大妹身上穿的是一件灰色的长袖,胸前有点花纹,下身穿的是一条黑色的裤子,脚上穿的是一双白色的凉鞋。陈某1之前是和石某1的大哥石某7一起居住,2016年春节过后,石某7外出打工,石某1就把母亲陈某1接到自己家里居住,何大妹因此对陈某1很不满意,何大妹因此之前就和陈某1吵过架。石某1觉得这次事件也是因为何大妹不要陈某1在家里居住这个原因累计矛盾造成的。何大妹性格很怪,之前和石某1的二嫂马某1、彭某某都发生过矛盾,并且还打过她们,马某1被何大妹咬过,咬的是下嘴唇,何大妹用锄头打过彭某某。何大妹平时自己嘴里要碎碎念,不知道她说些什么。何大妹打陈某1时家里就只有“浪浪儿”,没有其他人在场。石某1是第一个进入现场的人,除了石某1之外,没有其他人动过现场。5.证人石某2的证言。石某2系陈某1的大孙女,案发时16岁。石某2证实,2016年8月20日19时许,石某2在家中耍,其母马某1和二妹石某3、三妹石某4背包谷回到家,三人回到家之后一会儿,石某2就听见有个声音说“打死你,打死你”,这个声音是石某2的幺婶(石某1的老婆,具体名字石某2不清楚)发出的(外地口音,一听就听出来了),是从石某1家那个方向发出的,但具体是什么位置石某2没有注意。石某2家隔石某1家就是一条公路,距离大概几十米。当时马某1以为是石某2的奶奶和幺婶吵架,就叫杨某1(杨某2的儿子)去看,杨某1去看了回来就说“死了死了”,马某1问杨某1看见陈某1没有,杨某1说没看见。接着马某1又叫杨某3和石某3一起去看,石某3回来后就说奶奶陈某1睡在地上,地上还有血。于是石某2就去看,看见奶奶陈某1睡在石某1家火儿房的地上,头上和地上都有血,陈某1身旁还倒着一条板凳。石某2回来后将看到的情况向母亲马某1说了,接着马某1就过去看,马某1看了回来就打电话,不知道是打给谁的,然后马某1叫石某2去找队长王某2。石某2和石某4一起去找到王某2,石某2给王某2说“我幺婶把我奶奶打死了”,王某2就叫石某2先回去。石某2回家途中,在经过幺爸石某1家时看见石某1在帮奶奶陈某1擦血。石某2回到家后十多分钟,听见幺爸石某1喊“浪浪儿”的名字,边喊边从他家左边的小路上山去找“浪浪儿”和幺婶(何某某)。大概二十分钟后,石某1就把“浪浪儿”和幺婶带回来了。石某2听见石某1问幺婶怎么打的,幺婶说自己不知道。何某某脾气有点怪,以前曾经提菜刀要砍石某2的弟弟石某5,还打过石某2的母亲马某1,因此石某2等人都比较怕她,不敢直接到她家去。6.证人石某3的证言。石某3系陈某1的二孙女,案发时15岁。2016年8月20日下午(具体时间忘记了),石某3和母亲马某1、妹妹石某4背包谷回到家后,石某3就在家里休息泡茶,马某1出门去上厕所,这时石某3听见外面有一个人在喊,好像是说“打死什么”,因为当时石某3在烧水,烧水的声音有点大,就听得不是很清楚,但是能确定是幺婶何某某的声音,因为何某某说话的口音跟当地的口音不一样。当时石某3没有理会,在家里休息了一会儿才出去,看见母亲马某1站在自家旁边电杆那里,马某1就叫“座滠儿”(杨某2的儿子)去石某1家看看陈某1,“座滠儿”看了就跑回来说“死了”,接着马某1又叫杨某3(杨某2的儿子)去看,石某3于是和杨某3一起去看。石某3走到石某1家坝子前面的马路上朝屋子里看,看见奶奶陈某1睡在石某1家火儿房靠近房门处的地上,头上和地上都是血,旁边还有一条板凳倒在地上。这时石某2就上前来了,看见之后石某2就去找队长王某2。石某3看见石某1把陈某1扶起来靠在自己身上,用毛巾擦陈某1头上的血,这时就来了一些人,这些人来了后石某1就在坝子里喊“浪浪儿”的名字,石某3听见“浪浪儿”在背后的山上答应,于是石某1就上山去找“浪浪儿”和幺婶何某某,过了一会儿就把二人找回来了。石某3当时不知道陈某1为什么会睡在石某1家火儿房的地上,后来听“浪浪儿”说是何某某拿板凳打的。何某某有时候会自己一个人说话,自己一个人笑,还经常和当地的人吵架。7.证人马某1的证言、马某1指认看见何某某的地点图片。马某1系陈某1的儿媳。2016年8月20日下午18时许,马某1和二女儿石某3、三女儿石某4背包谷刚到家,马某1去上厕所,就看见何某某牵着“浪浪儿”在马某1家房子背后的公路上朝上走,一边走一边说“打死你,打死你”,因为何某某之前就打过婆婆陈某1,马某1就想何某某会不会又打了陈某1,于是走到自家房子前面的地方叫婆婆陈某1,并叫杨某2家娃儿(小名叫“座水儿”,学名不清楚,三四岁左右)去看看陈某1,“座水儿”看了之后给马某1说“死了、死了”,石某2就问“座水儿”看到陈某1没有,“座水儿”说没看到。马某1又喊杨某2家老三杨某3和石某3去看陈某1,杨某3去看了之后说“大奶在地上睡着,地上有血”。马某1听了之后就跑去站在石某1家坝子里看,看见陈某1在火儿间的地上睡着,地上有一滩血,马某1喊了半天也没反应,这时石某1还没有回来。马某1当时很害怕,就回家拿手机打电话给队长王某2,但是没打通,接着又打110,对方说是叙永的110,叫马某1打古蔺的110。马某1不知道古蔺110的电话号码,于是打电话给其二姐夫王某4,王某4在电话里也听不清楚。马某1当时以为自己的手机有问题,就借彭某某的手机打110,但是打过去还是叙永那边的接到电话,对方告知马某1古蔺的报警电话(号码忘记了),电话接通后,对方叫马某1打马蹄派出所的电话,接着马某1打马蹄派出所的电话报警。马某1后来听“浪浪儿”说过“奶奶被妈妈打死了”,但记不清楚是谁问的“浪浪儿”。何某某经常和本队的人吵架甚至打架,2016年3月,何某某把马某1砍好的柴拿到她家去,马某1不准她拿,何某某就拿刀砍马某1,马某1把刀给她夺了,何某某就打马某1,把马某1的嘴唇咬了。何某某之前就打过陈某1,具体什么原因马某1不清楚。8.证人王某2的证言。王某2系马蹄乡墙院村七组组长。2016年8月20日19时许,王某2在家门口割猪草,石某6家老三和老四(具体名字不清楚)就跑到王某2家来给王某2说,何某某把陈某1打死了。王某2立即给石某1打电话,问石某1是不是何某某打了陈某1,石某1说人已经打死了。王某2于是电话向肖村长说了这个事情,然后到了石某1家,看见陈某1躺在火儿房靠门的地上,头上全部是血,石某1从屋里走出来,说何某某跑了,王某2就叫石某1去把何某某找回来。石某1就边走边喊“浪浪儿”,石某1就从他家房子右面的小路上山去找何某某,王某2就在石某1家左边的叉路口站着,不一会儿王某1、王某3就过来了,三人就守着现场。大概过来一二十分钟,何某某和“浪浪儿”就跟着石某1一起回来了。王某2就问何某某是怎么打陈某1的,何某某说没有打。王某2就叫何某某不要进屋,就在叉路口坐着。后来陆陆续续又来了些人,因为天黑,王某2没注意是哪些人。不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把何某某带上警车走了。王某2听“浪浪儿”说,何某某是用板凳打的陈某1。王某2问过“浪浪儿”两次关于何某某打陈某1一事。第一次是案发当天问的,石某1把何某某和“浪浪儿”找回来之后,在石某6和石某1两家之间的叉路口处,王某2就问“浪浪儿”“是谁打的你奶奶”,“浪浪儿”就说是“妈妈拿凳子打奶奶”,当时石某1和王某1在场,但是不知道他们是否听见。第二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是石某1为陈某1办丧事的一天下午,王某2到石某6家的时候,在石某6家旁边的小路上碰到“浪浪儿”,王某2就问浪浪儿“你妈妈打你的奶奶啊?”“浪浪儿”听了之后就说“妈妈把奶奶打死了”,“浪浪儿”说了之后就走了,当时只有王某2一个人,没有其他人听见。何某某在当地经常和其他人吵架,2016年3月,何某某因为拿马某1的柴,把马某1的嘴巴咬下来一块,现在马冠群的下嘴唇还有个缺口。2015年何某某和彭某某也吵过架,何某某用锄把打过彭某某。2016年3月份,何某某还和陈某1吵过架,具体原因不清楚。石某1家附近一共有五户人家,关系都很好。2016年8月20日,王某2没有看见陌生人到过这里。9.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彭某某系马蹄乡墙院村七组村民,与被害人陈某1系邻居关系。2016年8月20日18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彭某某给自家秧苗打农药,在回家的路上,就听到陈某1在家里大声的说“打人啦打人啦”(除了听见陈某1的声音之外,没有听见其他人的声音,也不知道是否有其他人在场)。于是彭某某就马上给陈某1的儿子石某1打电话,叫石某1回来看看是不是陈某1和何某某吵架,石某1说马上回来。没过多久,彭某某在自家院坝内听到石某1给他儿子打电话说陈某1死了,接着石某6的女儿就跑来叫彭某某借手机给她,称她妈妈的手机打不出去,借彭某某的手机打电话报警。彭某某将手机借给她后就和潘某某一前一后到石某1家院坝内,看见石某1在他家火儿间里的地上抱着陈某1,不停地喊陈某1,但陈某1没有任何反应,彭某某看见地上、陈某1身上都有血。彭某某因为害怕,不敢上前去看,只是站在院坝内看。后潘某某把石某1家堂屋的门推开,彭某某就和潘某某一起把堂屋里的东西收拾了一下,把几样物品搬到院坝内。二人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本村的村医生赵某2来了,赵某2叫彭某某和潘某某站在火儿间门的两端,并用他的手机给二人照了一张照片,后赵某2才进火儿间看石某1的母亲陈某1。赵某2照相的目的是要证实他来之前就是这样子。赵某2进去看了一下就出来说人已经没救了,彭某某听赵某2这一说了之后就回家煮饭了,后来警察到了现场,彭某某才下去。何某某和周围人都处不好,别人又听不清楚她说话,而且还爱动手打人,2015年因为一点土地的原因,何某某用锄头打彭某某的背部,医疗费花去几十元钱,是石某1支付的,所以彭某某听到陈某1的声音是不敢去看。10.证人王某1的证言。王某1住马蹄乡墙院村七组,和石某1系邻居。2016年某一天(忘记了)的中午13时许,石某1到王某1家为王某1的打米机上油。王某1家有两台打米机,石某1给其中一台打米机上完油后,就在王某1家吃中午饭,时间大概下午15时许。吃完饭后石某1就继续给电动机上油,刚把第二台打米机的电动机上好,石某1就接到电话,因为王某1家信号不好,石某1是在王某1家外面接的电话,电话接了后石某1就说要走了,石某1走的时候大概是下午四五时左右。石某1走了之后,王某1就在家剥玉米,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左右,王某1的哥哥王某2就到王某1家来给王某1说石某1的老婆把石某1的母亲打死了。王某1听了之后就朝石某1家走去,看见哥哥王某2和弟弟王良学在石某1家旁边的叉路口处,王某1就朝他们走去。王某2就叫王某1上山去看看石某1找到其老婆没有,王某1就从大公路处绕到石某1家旁边的小路上山,在山上转了一圈就看见石某1和他老婆还有“浪浪儿”一起从山上下来,王某1就跟着他们也下了山。下来之后王某1就在叉路口处坐着,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王某1从山上下来后,没有听见谁(包括“浪浪儿”)说陈某1被何某某打死的情况。11.证人赵某2的证言。赵某2系马蹄乡墙院村的村医生。2016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8时许,赵某2骑车从马某1家门口经过时马某1就喊赵某2,说陈某1和何某某打架,陈某1被打倒在地上,请赵某2去看一下。赵某2到石某1家时看见石某1在他家火儿间的门口里面处坐在地上抱着他母亲陈某1的头部,没有其他人在现场。陈某1的头部、脸上有血,没有任何反应。赵某2给陈某1摸了一下脉搏后,对石某1说陈某1没得救了,接着赵某2就出去准备通知队长或村长,赵某2骑车经过石某1家下面时就碰见队长王某2,王某2说他已经知道了,赵某2就骑车走了。1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潘某某住马蹄乡墙院村七组,与石某1系邻居。2016年8月20日下午17时30分许,潘某某在家里背包谷的时候,就听见彭某某打电话,彭某某在电话里说“你妈被打来睡起,你快点回来”,潘某某就上前问彭某某是怎么回事,彭某某就说石某1的老婆把石某1的母亲陈某1打了,说完后彭某某就先朝石某1家走去,潘某某把包谷被回家才从后面过去,二人一前一后到了石某1家,当时石某1已经在家了。潘某某看见石某1把陈某1扶起来靠在手臂处,陈某1太阳穴处有个伤痕,眼睛都是青的吗,下颚处好像有被咬过的痕迹,耳朵处好像有个洞,血就从这个洞流出来,脸上全是血,地上也有血,血已经凝固了,陈某1的前面有一条板凳倒在地上。石某1叫陈某1,但陈某1没有反应。石某1就加潘某某和彭某某帮忙把他家堂屋清扫一下,潘某某和彭某某就把堂屋的东西收拾了一下,把堂屋的门打开。这时赵某2就来了,并叫潘某某和彭某某站在火儿房门的两边,说是先给二人照相,怕以后由什么问题。赵某2照完相后就进到火儿间摸陈某1手腕的脉搏,之后就说人已经没挽救了,并叫石某1把陈某1放下来,不要动现场。潘某某和彭某某就接着收拾堂屋,收拾完后就出来站在坝子里。这时队长王某2就来了,王某2叫人们到石某1家旁边的叉路口处坐着,不要破坏现场。后马蹄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潘某某听到石某1给其二姐夫王某4打电话时说何某某把陈某1打死了。何某某之前和马某1、彭某某都发生过矛盾,打过马某1和彭某某。何某某和陈某1也发生过争吵,具体原因不清楚。13.证人王某5的证言。王某5住云南省文山丘北县蚌常村,系何某某前夫何某2的妹夫。何某某是丘北县毕松就村的,2010年左右,经人介绍,何某某嫁给何某2,当时何某某带了一个几个月大的小女孩过来,不知是和谁生的,这个小女孩在一岁多的时候就生病死了。何某某和何某2结婚后一年多时间,就生了一个男孩,取名叫何某1,现在大约5岁了。2012年的时候,何某某和何某2带着何某1到浙江打工。2014年的时候,有一天何某2打电话给王某5说何某某和何某1走丢了,当时王某5等人到处找,还写了寻人启事,在浙江报了案,结果没找到。何某某有病,发病的时候要骂人打人,何某2的头部就曾被何某某用棒子打伤过,何某2的母亲也被何某某用开水烫过手。何某某发病是从小女孩死了后开始的。14.证人何某3的证言。何某3住云南省丘北县平寨乡蚌常村,与何某某前夫何某2系同村。何某某是丘北县锦平镇花桂村人,2011年嫁到何某2家。何某某之前结过婚,还有一个小孩,嫁给何某2后又生了一个小孩。何某某的精神有问题,一发病就会乱打人,听说有一次拿烧热的水倒在何某2母亲的身上。何某某跟何某2外出打工,后来就不知去向。15.证人何某2的证言。何某2住云南省丘北县平寨乡蚌常村。2009年,何某2经人介绍和何某某一起生活,2010年4月在丘北县登记结婚。何某某到何某2家时带了一个才满月的女婴过来,这个女婴是何某某和之前的男人生的,但具体是和谁生的何某2不知道。2011年10月,何某某和何某2生了一个男孩,叫何某1。2012年4月的时候,何某某带过来的小女孩发生意外死了,何某某受了刺激,精神方面出了点问题,有时候会莫名其妙地骂人打人。2014年3月,何某2带何某某和何某1到浙江台州打工,平时何某2上班,何某某就在出租房带何某1。2014年农历8月14日,何某2中午回去的时候就发现何某某和何某1不再出租屋里了,何某2到处寻找,没找到,后来去派出所报警,也张贴了寻人启事,但一直没有消息,直到四川的公安机关跟何某2联系后何某2才知道何某某的消息。1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何某某供述称其有三个孩子,其中一个叫何某1,是何某某和何某2生的孩子。另外还和一个叫杨某某(音)的生了小孩,杨某某是丘北上寨的人。何某某在古蔺已经居住了两年了,何某某知道居住地是四川古蔺,但具体什么地方不清楚,是和“王四”(指石某1)居住在一起的,与“王四”的母亲以及“浪浪儿”一起生活。“王四”是何某某的老公,何某某和“王四”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刘八和老杨趁何某2上班的时候就把何某某拉出来,刘八是四川人,老杨是贵州人,他们把何某某拉出来后就坐班车到了刘八的家,然后“王四”的姐夫(不知道名字)就把何某某带到了王四家,何某1是跟何某某一起被带过来的。是否认识陈某1,何某某称不知道,“王四”的母亲叫什么名字,何某某不知道。2016年二月份,“王四”的大哥去广东打工,“王四”就把他母亲带过来住。2016年8月20日何某某是否和“王四”的母亲发生过矛盾,何某某称自己没在家,不知道。何某某带何某1去山上了,“王四”来找何某某,问何某某是不是打了他母亲,何某某说自己不知道,“王四”就用棒棒打何某某,后来“王四”拉着何某某回去,不要何某某进屋。何某某带何某1上山是去砍柴。2016年8月20日中午1点左右,“王四”没有在家里,何某某也不知道他去哪里了。自己是否和“王四”的母亲、马某1发生过矛盾,何某某不知道。2016年8月20日下午,何某某没有和“王四”的母亲发生过矛盾,没有打过“王四”的母亲,“王四”的母亲也没有打过何某某,两人也没有吵架。何某某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公安机关带走。17.鉴定聘请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6年8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8.鉴定委托书、采集石某1血样的检查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解剖尸体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尸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一)经鉴定,在送检的尸体东北侧1号可疑血泊擦拭棉签,客厅东北部地面4号喷溅可疑血迹擦拭棉签,客厅东侧门上6号喷溅可疑血迹擦拭棉签,客厅东部条凳上8号可疑血迹擦拭棉签,尸体东侧大腿旁2号浸血白色毛巾上剪取带可疑血迹的布块、客厅东部条凳上10号滴落可疑血迹擦拭棉签,尸体东侧蓝色电线剪取带可疑血迹段,尸体左、右手拇指指甲,何某某随身深褐色长裤右裤管末端前侧剪取带可疑喷溅血迹的布片、何某某所穿灰底蓝黑相间横条纹长袖T恤左前襟以及右袖管末端剪取带可疑喷溅血迹的布片上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上述13处人血均为陈某1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二)经鉴定,不排除陈某1为石某1的生物学母亲。(三)经检验,在陈某1胃内容物检材中未检出安定成分。(四)经检验,死者陈某1的死亡原因系钝器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何某某辨认出陈某1、石某1,何某1未辨认出陈某1、何某某。20.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房屋结构平面图、客厅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卷内备考表。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1.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检查发现:①何某某左额部皮肤见五处抓伤痕,分别长2.5cm、1cm、1cm、0.5cm、0.2cm;②何某某左眼外侧皮肤见0.2cm长的挫擦伤;③左眼内侧眼角下方皮肤见长1cm的挫擦伤一处;④何某某随身衣服上右袖管末端(喷溅状)、右后腰背部、左前襟、右前襟(喷溅状)、右腹部、前下摆粘附有可疑血迹;⑤何某某随身深褐色长裤右裤管前侧末面积为30cm×15cm的范围内端粘附有喷溅状可疑血迹⑥何某某脚穿白色凉鞋左侧鞋帮可疑血迹一处。2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何某某处扣押灰色底板、蓝色黑色相间横条纹、翻领、右前襟带可疑喷溅血迹长袖体恤一件,深褐色松紧带、右裤管末端前侧带可疑喷溅血迹长裤一条,白色底带黄色泥土、鞋身为花状带缝隙、左侧鞋帮带可疑血迹凉鞋一双。2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20日19时许,马蹄乡墙院村马某1来电报警称,马蹄乡墙院村七组陈某1家发生打架,陈某1被打后不省人事,要求民警前往处置。接警后马蹄乡派出所民警郑某某、钟某立即赶往现场,并沿当地村民告知的被告人逃亡方向追寻,抓获被告人何某某。24.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传唤证、提讯提解证、情况说明。证实对被告人法律援助的情况、传唤讯问情况,以及本案中证人杨某3、杨某1因年龄太小不能回答问题故无法取证的情况。25.询问何某1同步录音录像(当庭播放)。证实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何某1的情况,与询问笔录基本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用板凳击打陈某1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经鉴定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6年8月20日的行为评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何某某提出的其未打过被害人陈某1的辩解意见,本案中,证人何某1、马某1、石某2、石某3、彭某某、石某1、王某2等的证言,以及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击打被害人陈某1致其死亡的事实,故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在证人何某1的询问视频中,何某1并没有明确说被告人何某某打死陈某1,且何某1也未辨认出何某某和陈某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无罪。经审查,在侦查人员对证人何某1进行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中,证人何某1提供的证言与其询问笔录基本一致,能够反映出被告人何某某用板凳击打陈某1并致其死亡的事实,且该证言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能够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何某1对陈某1和何某某的辨认,一定程度上受辨认照片形成时间、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故未能有效辨认,而何某1对其亲历的被告人何某某击打被害人陈某1的特殊场景的某些细节能准确记忆,符合该年龄段儿童的认知特点。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因被告人何某某案发时系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二、扣押在案物品体恤一件、长裤一条、凉鞋一双由扣押机关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方审 判 员  肖祖碧人民陪审员  熊治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