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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艾力.克依木贩卖毒品罪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力.克依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632号罪犯艾力.克依木,男,1983年4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27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力.克依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财产20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5年6月2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艾力.克依木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艾力.克依木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获季度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力.克依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9月、2016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4月、8月,2016年1月、4月、8月,2017年2月获得季度表扬六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力.克依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力.克依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