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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勋高与耿天水、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勋高,耿天水,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50号之一原告:彭勋高,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耿天水,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红,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彭勋高与被告耿天水、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