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勋高与耿天水、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勋高,耿天水,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50号之一原告:彭勋高,男,1949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耿天水,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红,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彭勋高与被告耿天水、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矛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