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上海��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谊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4666弄11号1017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号新金桥广场**楼。委派代表人:袁东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49弄1号3171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驰路152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谊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驰路1528号307室。法定代表人:章毅,执行董事。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军,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在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谊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7年5��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上海承石苏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郑卫青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