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更玉与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更玉,惠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87号原告:高更玉,男,汉族,1948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培,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忠,男,汉族,1961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高更玉诉被告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高更玉以被告惠忠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更玉以被告惠忠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更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高更玉负担。审 判 长 安家东审 判 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