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江与王德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王德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8859号 原告刘江,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中屯乡头屯村民委员会老包组32号。 被告王德在,男,汉族,1998年1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宣威市大洞村1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诉被告王德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逸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