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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夏九鼎文化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夏九鼎文化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44号申请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被申请人:河南华夏九鼎文化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25号楼22层。法定代表人:杨柳申请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华夏九鼎文化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夏九鼎文化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夏九鼎文化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松卫名下位于西工区王城大道221号3幢1-××号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