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向红阳与王林、张丽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红阳,王林,张丽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3058号原告向红阳。委托代理人彭洋涛。被告王林。被告张丽华。原告向红阳诉被告王林、张丽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蜜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贺福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向红阳的委托代理人彭洋涛,被告王林、张丽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红阳诉称:2016年5月24日,原告受被告王林聘请作为泥水工,给被告张丽华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山枫情小区4栋806号二房一厅打墙、运垃圾、贴地面砖等。被告王林与其约定总工钱为12600元,完工后被告王林支付了4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王林讨要剩余工钱,被告王林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原告得知被告张丽华是该装修房屋的发包人,被告张丽华明知被告王林没有相关资质而发包,2016年5月23日所签订之装修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张丽华作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风情小区4栋806房二房一厅的业主,房屋所有人,理应支付原告剩余的工钱122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丽华立即支付原告打墙和做工的装修款共计12200元;2、被告王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林辩称:被告张丽华以欺骗的方式让被告王林签订了装饰合同,被告王林本身没有装修资质,被告张丽华只付了9000元,然而实际花费远远不止9000元。被告王林承认自己欠了原告向红阳12200元工钱属实。被告王林只是一个油漆工人,被告张丽华通过58同城联系上被告王林要装修房子,签订合同还没有进场时被告张丽华支付了7000元,被告王林找人做了水电、泥工、贴砖、打墙、砌墙,只有油漆没做了,后来因为被告张丽华不付钱就停工了,被告张丽华和邻居关系不好,邻居举报她的房子是违建,被告张丽华以为是被告王林举报的,现在被告张丽华不付钱,工人就找被告王林要钱。被告张丽华辩称:被告张丽华并没有欠原告向红阳的工钱,被告王林当时说他是装修公司的,有相关资质,所以被告张丽华才和被告王林签约的,但是约定7月3日完工,如果没有按时完工,按照每天200元罚款。被告张丽华并不认识原告向红阳,也不是帮其装修的工人。原告向红阳和被告王林是亲戚关系。7月3日,被告王林还没有完工,被告张丽华经询问,被告王林表示不再继续施工,被告便将被告王林起诉至法院,上次开庭时,被告王林根本就没有提到原告向红阳的事,被告王林的水电项目还没有做完就跑了。被告王林应该根据合同履行,合同约定每个项目都需要验收,如果说原告做了12200元的事,需要提供水电验收的材料。被告王林连合同约定的第一个项目水电改造都没有完成,水电总共只有7000元,被告张丽华已经付了9000元,已经超额付了。被告王林跟原告向红阳是雇佣关系,原告向红阳的事与被告张丽华无关,被告王林还给原告出证明,两人是合伙有预谋的。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丽华系长沙市岳麓区麓山枫情小区4栋806号房的业主,被告王林是装修工人。被告张丽华与被告王林经协商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王林负责被告张丽华上述住房的水电改造工程、墙体改造、墙体拆除、墙面及地面拆除、地砖等装修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4500元,包含装修工程中涉及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工期为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7月3日,以上工程中,水电改造工程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如未完成,被告王林必须按每天200元标准付给被告张丽华处罚费,被告张丽华也可以从总价款中扣除该费用;工程款的付款方式为:水电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张丽华应支付被告王林7000元;所有瓷砖铺贴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被告张丽华支付被告王林7000元整,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张丽华支付被告王林10500元整。2016年5月24日,被告张丽华向被告王林转账7000元装修费,被告王林向被告张丽华出具了书面字据。5月29日,被告王林向被告张丽华出具借款条,上载明:“王林因自己姨妈生病,挪用了张丽华装修的工程款项,现以个人名义向张丽华女士借款二千元。”当日,被告张丽华向被告王林转账2000元。在被告王林的施工过程中,被告王林叫来原告向红阳前来做工,其具体负责泥工及其他杂事,经结算,被告王林确认尚欠原告向红阳工钱12200元未给付。之后,因为所装修房屋的厨房防水问题,被告张丽华与被告王林发生争议,至2016年7月3日,两被告所约定的工程尚未实际完工,被告王林于是停工。2016年7月4日,被告张丽华就被告王林所欠2000元向本院提起诉讼。8月30日,本院作出(2016)湘0104民初4514号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林支付被告张丽华欠款2000元。原告向红阳为追索其报酬,诉至本院,遂成本诉。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合同、收条、借款条、银行电子回执、受案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可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中,被告王林没有相应的装修施工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被告王林与被告张丽华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装修合同》应属无效。但原告向红阳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按照与被告王林的约定,为被告王林提供实际劳动,两者系雇佣关系,应获得相应的报酬,被告王林尚欠原告向红阳12200元未支付完毕,被告王林应支付原告向红阳劳务费12200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张丽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由于被告王林与原告向红阳系雇佣关系,该法律关系并不涉及被告张丽华,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向红阳无权对被告张丽华主张权利,对于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向红阳装修劳务费12200元;二、驳回原告向红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蜜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