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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凡世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凡世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县丰庄镇政府大楼三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8011843-4。法定代表人:刘友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凡世掌,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人寿县楚丰钢构有限公司与凡世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凡世掌所有的皖D×××××江淮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