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定西市陇西县兴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秦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市陇西县兴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等柱,秦金娥,刘雪梅,李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兴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晓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亮,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等柱,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秦金娥,女,1965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雪梅,女,1969年12月23日生。被执行人:李兴平,男,1983年4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兴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等柱、秦金娥、刘雪梅、李兴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2民初015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定西市陇西县兴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选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