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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国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国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16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国强,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7月20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公诉科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国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宇文昭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6时许,购毒人员赵某(另作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赖国强要求购买2个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00元,交易地点为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鳄鱼岛公交车站路边。随后,赵某通过微信先向赖国强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赖国强电话联系陈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18时许,赖国强购得甲基苯丙胺后驾驶粤C×××××号小汽车去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鳄鱼岛公交车站(往市区方向)路边,收取赵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后,将一个装有两小袋甲基苯丙胺的黄金叶香烟盒交给赵某。交易完毕后,双方各自离开。次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广生村牌坊附近发现有吸毒嫌疑的赵某,并从其身上查获一个黄金叶香烟盒,内装有两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08克)。随后民警根据赵某提供的线索,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广生村豪瑞商务住宿门口抓获被告人赖国强,并当场查获其用于贩毒联系的小米牌手机一部。被告人赖国强被抓获后供述其所贩卖的毒品系从陈某处购得,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陈某(该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经证人赵某辨认的手机微信截图、毒品照片,经被告人赖国强辨认的手机照片、手机微信截图、���品照片,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物证检材信息,抓获经过,本市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赖国强检举揭发其他嫌疑人情况说明,逮捕证、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赖国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及现场照片、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国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国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现又犯本罪,酌情从重处罚;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上述毒品及供犯罪所用的小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碧鸿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源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