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财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常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财保3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启民,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东城办事处张楼行政村张楼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3********。被申请人:赵常忠,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人郭启民与被申请人赵常忠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鲁1722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赵常忠的银行存款508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2,查封申请人郭启民所有的“飞碟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启民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郭启民提供了本院(2017)鲁1722民初2517号民事调解书,证明双方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常忠的银行存款508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郭启民所有的“飞碟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28元,由被申请人赵常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广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景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