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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异2号 唐小东;张美娥;张建成;永州市湘中实业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东,张美娥,张建成,永州市湘中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执异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唐小东。申请执行人:张美娥。申请执行人张建成。被执行人永州市湘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希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娥、张建成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湘中实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6月21日查封了执行人永州市湘中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道县工业园东洲大道与振兴路交汇处土地一宗,面积约63亩。异议人唐小东对本院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唐小东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唐小东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唐小东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蒋跃兵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唐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成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