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志超、胡培龙责令追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超,胡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82号被执行人胡志超,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胡培龙,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志超、胡培龙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