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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书良与李丰军、平顶山宇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良,李丰军,平顶山宇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756号申请人张书良,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执行人李丰军,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东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宇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1-4号,组织机构代码58709217-7。张书良诉李丰军、平顶山宇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丰军,平顶山宇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书良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94.56元、诉讼费327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丰军、平顶山宇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