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阮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2民初643号原告:阮某,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泽优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杨某1,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阮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阮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杨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抚养费1.8万元/年或按月支付1500元/月;3.补齐2016年6月以后至今拖欠原告及孩子的生活费3000元/月;4.赔偿原告及孩子精神损害费3万元;5.诉讼费及诉讼期间所产生的关于案件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8月领取结婚证,××××年××月15日生下女儿杨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环境不同,原被告聚少离多,沟通甚少。被告探望孩子少之甚少,尤其是2016年3月原告与被告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之后,被告拒绝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拒绝联系,对女儿不闻不问、冷漠的态度,让人心寒。2016年6月经双方父母联系,被告探望过孩子一次,给了孩子两个月的生活费。后被告对孩子仍然不联系、不关心、不探望,并于2016年6月至今拒付孩子的生活��,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给被告机会,无果、无望,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1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阮某与被告杨某1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杨某2。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一般,在孩子出生以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矛盾逐渐显现,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本人和孩子漠不关心,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1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结婚,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积极沟通,相互交流,互相理解,彼此尊重,多考虑对方��长处,多进行自我批评,还是有和好的可能,且双方结婚时年龄都比较大,更应珍惜家庭,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燕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