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云顶星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云顶星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57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云顶星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云顶星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6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5176元及违约金、迟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5)雁执字第0174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34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另查,被执行人在焦磊处由尚未到期债权,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6日向焦磊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的债权,并于债权到期后提取。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核恢复执行程序。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到期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并决定对被执行人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红涛处以15日司法拘留。实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4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6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实施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本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于被执行人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二、解除本院对于被执行人西安铭基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收益的扣留提取措施;三、本院(2016)陕113执恢57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