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诗云,蒋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德海,该单位吴圩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丽,该单位信贷管理部员工。被执行人:吴诗云,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蒋邦英,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诗云、蒋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因其证件不全,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