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晨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354号之一申请人: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孟州市西黄河大道。被执行人:崔晨光,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执35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崔晨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晨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晨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