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董瑞、郝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董瑞,郝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227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负责人张宪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奕辰,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寅虎,男,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职工。被告董瑞,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郝风英,公民身份号码×××,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董瑞、郝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7日期限届满,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一直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