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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文金与向江平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金,向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周文金,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被执行人:向江平,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本院在执行周文金与向江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权利人杨志林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向江平支付申请人周文金运输款人民币19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向江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已将视察财产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周文金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