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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景涛犯盗伐林木、滥伐林木、聚众斗殴罪、董博宇、宋辉、吉磊、杨龙、杨占武、赵洪运、肖立加、宁立峰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景涛,吉磊,董博宇,宋辉,杨龙,杨占武,赵洪运,肖立加,宁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景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公主岭市桑树台林场职工,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盗伐林木、滥发林木,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毛艳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磊,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岭。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博宇,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宋阳,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宋辉,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龙,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因强买强卖,于2012年3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占武,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10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洪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立加,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长春一汽职工,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宁立峰,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9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6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景涛犯盗伐林木、滥伐林木、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董博宇、宋辉、吉磊、杨龙、杨占武、赵洪运、肖立加、宁立峰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3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景涛、吉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2006年5月至6月李景辉(另案处理)先后出资8.7万元购买了公主岭市龙山乡土门岭村、沿河村、仙山村15块集体林权,为获取利益与被告人李景涛预谋盗伐林木。2006年7月份的一天借黄某1采伐280棵落叶松手续为由,李景辉指使李景涛雇佣组织他人在公主岭市和平林场国有林和公主岭市龙山乡集体林4林班(116小班、123小班、81小班),盗伐、滥伐一部分林木,所盗木材由李景辉联系卖给了公主岭市木材加工厂林某1,卖得赃款人民币2万(以下均为人民币)余元,剩余的林子李景辉听到社会反响较大后,指使李景涛将林子全部卖掉,李景涛按照李景辉的安排编造谎称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加之其哥李景辉多次开警车到现场划界谈价的影响力和作用下,李景涛边卖边指使诱导买林子的买主肖某1、王某1、张某1、高某1、刘某1、雷某1等人,将买到手中的4林班(2小班、7小班、50小班、51小班、80小班、87小班、132小班、)2林班(58、68小班)7林班(5、16、95小班)全部砍伐,在滥伐林木的同时,擅自进入国有林盗伐林木。被告人李景涛在李景辉的指使下雇佣、组织他人盗伐、滥伐林木,共计4525株,合立木材积582.2048立方米,原木材积464.290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32145.1元;其中盗伐林木2139株,合立木材积304.5245立方米,原木材积246.0038立方米,价值123001.9元;滥伐林木2386株,合立木材积277.6803立方米,原木材积218.2864立方米,价值109143.2元,卖得赃款1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景涛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董博宇、宋辉、杨龙、杨占武、赵洪运、肖力加、宁立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在原审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李景涛盗伐、滥伐林木数目汇总表。2、高某1、刘某1、雷某1、肖某1、王某1滥伐林木案卷宗证据复印材料。3、盗伐、滥伐林木现场检尺野账勘察笔录,盗伐、滥伐林木现场平面图,材积换算表出材率,木材量测及换算依据,木材价格说明,经济损失追回情况笔录,木材去向说明。4、公安情况说明、李景涛指认现场照片、李景涛卖给肖某1林木的指认笔录、刑事谅解书。5、李景辉交代材料。黄某1采伐时我安排我弟弟李景涛借黄某1采伐的由子,也放点林子,把本钱挣回来。李景涛知道没有采伐手续,在他放树时我开单位警车去过现场。采伐后木材销路是我联系的,基本上是我弟弟押车去送木材,有一车木材是我去送的,这车送到公主岭市八中对面一个木材加工厂,当时由于价格比较低,第二天我找我朋友王某1又给联系的小林子。是我安排李景涛雇钩机挖的伐根,雇车拉走为了毁灭罪证,当年以王奎名字形成的协议是我为了逃避责任造的假。因为反响很大,我安排李景涛把林子卖了。6、证人李某1证言,李景涛雇李某2放树,雇李大眼珠子(李某3)的车拉树,雇我、李某4、张某1、张某2、李某5、李某6、刘某2、范某1在土门岭村附近的“胡家屯西南、北山”、“滚粱地”、“小学后山也叫车网地”装木头,李景涛雇人砍树干活期间林场护林员杨雪河跟两个护林员到胡家屯北山砍树现场,因放超边了,吵吵半天,李景涛给李景辉打电话,过了一个多小时来了一辆警车,下来人跟护林员交涉,交涉完又开始放树。在胡家屯西南山放完集体林往东放树。小学后山那片林子开始先放了一部分李景涛让我们装车后运走,李景涛让李某2用锯放倒的不到一百棵树还没等装车就让李景涛卖给高某1、刘某1了,也没用我们装车。小学后山的那片林子(车网地)李景涛放了有四分之三的树,剩余卖给高某1了。我们给李景涛一共装了大约能有二百多立方米木头。7、证人张某1证言,2006年7、8月份期间我给李景涛装了4天木材,这4天都是在胡家屯西山北沟,有我们屯的李某6、刘某2、张某2、李某5、范某2、李某1。我去干活时,树已经放倒了,我们去之后打树丫扛木头,拉木头的是李某3,干活的林地面积大约能有半晌地,树木大约400-500株左右。在干活当中有一天,有一个开着警车的人去过一次现场,后来知道叫李景辉。8、证人刘某2证言,2006年7、8月份期间我给李景涛、黄某1干活,在土门岭村小北山、土门岭村胡家屯西山北沟、土门岭村小学后山(车网地)、滚梁子这四块林地一共干了四天。第一天我去小北山时树已经被放倒了,往山下扛木头,还装了一车木头,这一车能装30多株。第二天我们在胡家屯西山北沟干活,到现场树已经放完了,打树丫、装车,一共装了三车,李景涛在现场指挥。第三天上午在胡家屯西山北沟装了一车木头,下午又到土门岭村小学后山干活,我们屯的油锯手李某2在那边放了一些树,大约放了100株左右,我们这边打树丫子、扛木头,没有装车。现场指挥的是李景涛。第四天在滚梁子地,去时树已经放倒了,我们装了2、3车,现场当时没人指挥,中午吃饭的时候李景涛去了一趟。一车大概能装7、8立方米左右木材。9、证人林某1证言,2006年7月我收购过李景涛的木材,是四米长、小头在一十公分以上的落叶松。在李景涛给我送木材之前五、六天,王某1请我吃饭认识的李景辉,李景辉说他有点木头让我收了,有砍伐证。谈的420元一立方米。第一次李景涛来说是他哥让他送木头来的,我当时和李景辉通电话,李景辉说砍伐证在李景涛那,之后李景涛拿出砍伐证给我看了一下,内容树种是针叶,数量记不清了。我一共收了李景涛五、六车的木材,大概有50立方米左右。付给李景涛大约2万元左右。2006年我弟弟林某2在厂里负责加工、检尺,我告诉我弟弟李景涛送的木材有手续,可以收。2006年有检尺账,后来都销毁了。10、证人林某2证言,2006年7、8月份,我曾经收过一个60多岁老头带车拉的落叶松木头,总共拉了6车,听我哥说是李景辉的木头,第一车送来时我哥说李景辉是一个林业局的朋友介绍来的,你给他检尺收下吧。每天1至2趟每次只有1车,我记得最后1车只装了半车,一般整车有7-8立方米,半车也就5-6立方米,总共大约40多立方米落叶松木材,总2万多块钱。11、证人张某2证言,2006年7月份我给李景涛在胡家屯西沟里二块地、土门岭小学后山(车网地)一块、敬老院土门岭三屯(张家屯)路北(滚粱地)一块、张家屯后山一块采伐装车,李景涛雇我、李某1、李某4、张某1、李某5、李某6、刘某2、李某4打丫子、造材、装车。李某2放树、李某3车运木材。干了大约能够有十来天活。大约能装有十五至十六平头车。12、证人李某5证言,2006年7月中旬到2006年8月中旬,我在龙山乡土门岭村三屯(张家屯)北山三块林地给李景涛拉过木材,都是落叶松,一共运了5车木材,每车有6至7立方米木材左右。在胡家屯西南山一共拉了两块地,4车木材,每车9立方米左右,一共40立方米木材左右。在土门岭小学后山(车网地)拉了有3至4车木材,有30多立方米木材。在敬老院至土门岭三屯张家屯路北(滚粱地)拉过4车木材,有30多立方米圆木。这些都运到公主岭集兴木材加工厂大林子那了。一共拉了17车,有100多立方米木材。往公主岭运一米木材50元,一共挣不到6000元钱。13、证人胡某1证言,2006年7、8月份的一天,我家来了一辆警车,车上下来一个男人跟我丈夫肖某1说了几句话就走了,我问老肖说是李景涛。14、证人王某2证言,2006年李景涛在我们土门岭村附近采伐落叶松、卖落叶松期间,总在我家卖店买吃的,8、9月份,我给雷某1介绍李景涛,李景涛说还有胡家屯南山(大包地)一块,去山上看树,价格定1万元整。李景涛说大队(土门岭村)的林子我都买下来批了。我们相信李景涛可以砍伐卖出林木,因为李景涛在我们村附近采伐,半个多月了,要是不合法的话,谁敢这么去做,再说大白天的这么多人和车的。李景涛采伐树木、卖树、挖树根期间有一辆检察院的警用轿车,来过好几趟。后来听说是李景涛的哥哥李景辉。15、证人黄某1证言,2006年我在土门岭村四屯(胡家屯)西沟胡老三地南盗伐落叶松,我从东往南放的松树,打枝造材,装车是土门岭六屯的黄某2、黄某3、冯某1、张某2、吕某1、李某5等人,我把木材运回我的猪场后卖给伊通县大孤山镇吴立民木材加工厂了。我不知道土门岭村敬老院南鹿场西沟里林地的权属是谁的,这块地没转让给别人。16、证人宁某1证言,2006年我帮李景辉联系买土门岭村林权的经过。17、证人李某6证言,2006年李景辉承包龙山乡沿河村屯西山甘井子林地的经过。18、证人李某7证言,2006年龙山乡转让给李景辉集体林权的经过。19、证人赵某1证言,2006年有一天上午,我和闫某1在胡家屯西山一带巡山的时候,在西南角方向我们和平林场国有林地里发现有一伙人在那里放树造材,老板是李景涛,放树的面积大约有6、7亩地。过了几天我和闫某1巡山又相继发现在张家屯后山(滚粱地北山)有一块国有林地也被砍伐了,面积大约能有4、5亩地,树已经被砍伐拉走了,现场就剩伐根和树枝了。后期我和闫某1又在胡家屯西南山(第一次发现的盗伐现场山下约两公里左右)发现一块国有林地也被砍伐了,现场只剩伐根和树枝了。又过了几天我和闫某1巡山,在土门岭村小学后山(车网地)发现一块国有林地里的落叶松树也被砍伐没有了,现场只剩伐根和树枝了。每发现一处现场都及时向我们林政科科长杨学和汇报了,杨科长向林场场长也汇报了。从第一次发现到后来知道所有被盗伐的林木前后能有10天左右。后期林场和森林公安分局对我们发现的盗伐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了。20、证人李某2证言,2006年7、8月份期间,李景涛雇我给他放树。共有六块砍伐现场,第一块是张家屯南山、第二块是张家屯至敬老院道北(滚粱地)、第三块黄家洼子后山、第四块张家屯后山(小北山)、第五块胡家屯西山、第六块小学后山(车网地)。除了张家屯南山和黄家洼子两块地是高某1和刘某1说放的树,其他地块都是李景涛让我放的树。李景涛第一次雇我是在胡家屯放了大约有80-90株。第二次是过在张家屯小北山放树,放了40-50株。第三次是小学后山(车网地),放了50-60株。第四次是张家屯至敬老院道北(滚粱地),放了大约60-70株。放树是李景涛在现场指挥划界。21、证人刘某1证言,2006年8月份至10月份间,我在土门岭村小学后山、胡家屯西山、张家屯南山、仙山村张子金鱼池道南这四块地盗伐、滥伐林木了,这四块地权属是我和高某1花23000元买李景涛的。买这四片落叶松林木不包括林地,土门岭村的这三片开始是由李景涛指边界,后来感觉心里没底就把黄某1找去了,是李景涛、黄某1共同指的边,他们指到哪里我们就砍哪里。土门岭村小学后山有点伐倒的树,剩下的都是我们自己砍伐的,胡家屯西山、张家屯南山、仙山村张子金鱼池道南这三片落叶松林地的树都是我们自己采伐的。我、高某1和李景涛商量买这四片落叶松林子时,李景涛说这四片树都有采伐审批手续,我是自己采伐不过来了,卖给你们帮助我采伐,我可以给你们伐树工钱,我们没让他拿,我自己付的。22、证人王某1证言,我买过李景涛沿河村甘井子一块林子,我和张某1买的,肖某1联系的,李景涛指的边界,我按照划界采伐的,我还给高某1采伐过张家屯南山林子,也是按划界采伐的。23、证人雷某1证言,2006年9月份的一天听说胡家屯西山采伐落叶松,我到胡家屯王某2家打听买点落叶松,正好李景涛在王某2家,王某2给我介绍认识李景涛,我们在王某2家吃饭的过程中问李景涛有没有树,我想买点,李景涛说胡家屯南山大包地一片落叶松树林子还有树,卖给你。吃完饭后我、王某2、李景涛去看树,经商量,我用1万元买了胡家屯南山大包地林子,不包括林地。李景涛和王某2给我指的边界,我自己砍伐的。我交钱之前问过有没有批件,李景涛说批了,从兜里掏出一张纸说这就是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许可证我能让你砍吗,李景涛又说周围这些山上的树都是我批的,我就相信了。二、聚众斗殴罪2007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景涛纠集被告人董博宇、宋辉、吉磊、杨龙、杨占武、赵洪运、宁立峰、肖立加等人在公主岭市龙山乡土门岭后侧的山地里,持镐把、砍刀等器械殴打刘某2,致刘某2身体多处受伤。上述事实有在原审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核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2陈述,2007年因林地与李景涛发生纠纷。4月9日,我回家后听说李景涛领着四十多人,手里拿着扎抢、砍刀、鱼叉、镐把之类的工具来我家找我,我想李景涛是这的地头蛇,他找人要打我我躲也躲不开,我不如去找他理论。我找到我弟弟刘某3去后山上找李景涛,我随手从我家院里拿了两把扎抢,我告诉我弟也带上扎抢,到时好防身,我又从屋里拿了一条铁链子系在了腰上。我们到山上后,看到李景涛领着四十多人,还停着十四五辆出租车,距离有四五米远的时候,李景涛手里拿着砍刀指挥他领来的人说往死里砍,接着李景涛领着十五六个人就拿着扎抢、镐把、砍刀、鱼叉来打我,李景涛手里拿着砍刀砍我后背和头部,有六七个人手里拿着镐把打我,都打在我身上和头部了,还有人手拿扎抢扎我,但没扎到我,这时外围的人就都往我身上撇砖头,有不少砖头都打在我身上了,还有一个人拿镐把打在我手上了,把我手给打破了,我拿起手里扎抢对李景涛一条大腿扎过去,当时扎没扎上没看清,之后对方的人从我手里把扎抢夺过去,我随手把腰上系的铁链子拿下来乱抡,对方的人就跑了。李景涛后来找人,说给我10万元私了,我同意了,我就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做伤情鉴定,之后李景涛跑了。2、被告人李景涛供述,2007年4月份我在公主岭市龙山乡土门岭村边的山上承包了一片地,因种地与刘某2发生口角。我找到了吉磊和小宝子,让他们找人带工具找刘某2打仗。我约石磊和小宝子在二十家子集合,吉磊找了十多个人,小宝子找了二十多人。他们拿镐把、片刀在山上等了一会,王某2骑摩托车过来,我们过去几个人把王某2围上,王某2摩托车倒地上,小宝子领几个人把摩托车前脸给砸了。王某2扶起摩托车后走了。之后刘某2手里拿着一把扎抢,身后跟着十多个人过来,我告诉吉磊和小宝子拿扎抢过来。刘某2过来用扎抢扎我,没扎到我,再用扎抢扎我左大腿上,我夺过扎抢也扎了他,吉磊和小宝子的人往刘某2身上扔砖头,现场一片混乱。3、被告人董博宇供述,2007年4月份的一天,李景涛给我打电话说刘某2因种地的事要整他,让我找人帮打仗。之后我找了宁立超、张伟,他们又找了五个人。之后我们跟着李景涛去了土门岭附近的一座山上转。在山上吉磊给我找来的人每人发了一把镐把,不一会来了个骑摩托车的人,再之后来了两个手里拿扎抢的人,我和吉磊领的人就往拿扎抢的人身上扔砖头,当时都谁扔砖头记不清了,之后李景涛就和拿扎抢的人干起来了,我领着我找的人走了。4、被告人宋辉供述,当时张伟找我去摆队形。到地方后,大约有二十多人,张伟给我一个镐把,其他人有手里拿家伙的,也有不拿的,过了一会来了一个骑摩托车男的,这个男的好像是不让种地,让我们的人用镐把给摩托车前脸砸了,但打没打这个骑摩托车的我不记得了,后来又来两个人,手里拿没拿东西我也记不清了,他们和我们的人吵吵之后打起来了,我就跑了,我跑的时候就给我手里的镐把给扔地下了。5、被告人吉磊供述,2007年4月份的一天,李景涛给我打电话说刘某2因种地的事要整他,让我找人帮打仗。之后李景涛给我扔了1000元钱,让我找哥们帮忙时请别人吃饭和买打仗用的镐把。我找了大飞、范超,让他们俩再找几个人。我们这伙人一共十多个人,拿了十一个镐把。李景涛领着我们去了龙山乡土门岭的一个山上,中午吃完饭后有个叫王某2的人骑摩托车来了,小宝子领人过去把摩托车给砸了。不一会来了一帮老百姓,有两个人手里拿着扎抢奔我们来了。刘某2拿着扎抢就奔李景涛去了,李景涛把扎抢抢下来把刘某2后背划开了,我们这帮人就从地上捡砖头往刘某2身上撇,之后我扶着李景涛上车,我们开车往山下走,后坐车回公主岭。6、被告人杨龙供述,我朋友刘可心给我打电话,让我找几个人去帮吉磊打仗。我找的杨占武、肖立加、赵洪运、赵大龙四个,在公主岭市街里找的刘可心,我们一起到了二十家镇南边龙山镇左右的一个山上,一共有四五十人,吉磊过来给我们每人一个镐把,有几个人有拿刀的。不一会从山上下来的一个骑摩托车的男的,我们前面的人和骑摩托车的打起来了,之后又来两个人手里拿扎抢,我们的人就开始扔砖头打这两个人,这两个人捡起砖头子往回仍,我们的人前面有5、6个往前冲的,我看见吉磊拿刀往前冲,我和刘可心还有我找的人跑下山上了一辆出租车回公主岭了。7、被告人杨占武供述,2007年春天,杨龙叫我去帮他打仗。我们到山上后有两三个人给我、杨龙、肖立加发了一个镐把,赵洪运、赵大龙用从地上捡起的砖头,我、赵洪运、赵大龙一起朝山上下来的两个人扔了几个砖头,我们几个一直站在后面,肖立加、杨龙跑哪去了不知道,我们这伙前面有几个人和他们打在一块。我们坐出租车跑的时候后面追上来一辆出租车,刚开始以为是我们一伙的,我们车上人太多,就想从我这辆车分那辆车几个人,那个车到了之后,从车上下来几个老百姓,手里拿着镐把、镰刀,把我们冲散了。8、被告人赵洪运供述,杨龙跟我们说让我们跟他打仗去,我们说不去,杨龙说去也不用动手,捧个场吓唬人,我们就同意了,杨龙又找的肖立加。我们打车去龙山镇一个山下,大约有30多人,其中有两三个人挨个车发镐把,还有几个人带刀,我没分到镐把。不一会有一个人骑摩托车过来,被我们的人把摩托车前脸打碎了,这个人推着摩托车走了,这时候我们的人都招呼我们下车,还有人从前面一个车上往下卸砖头,过会从山上下来两个人好像手里都拿鱼叉往我们这边走,我们的人就往这两个人那边扔砖头,这边的人前面的都往前冲,我们这边有1、2带头带刀跟他们打起来了,这两个人过来把我们给冲散了。9、被告人肖立加供述,2007年春天一天杨龙对我说去公主岭去帮忙打仗,到那不用伸手。车开到公主岭后,我们车又碰到一伙人,我们这伙人到二十家子路口和另一伙人碰头,在二十家子南侧山上,有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往我们这来,到我们跟前和我们这帮人其中一个人说了几句话,我们这伙人过去几个人,拿刀的人把摩托车前脸给砸了,之后骑摩托车的人走了。过了一会,山上下来两个人手里拿着扎抢,走到我们跟前,我们这帮人往对方身上扔砖头。那个拿扎抢的人直奔一个30多岁的男的大腿上扎,我看打起来我们就跑了。10、被告人宁立峰供述,2007年李景涛伙同吉磊、小宝子等人在公主岭市龙山镇土门岭村打仗的事我不知道也没参与。11、2007年公安卷宗(刘某2陈述、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1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13、抓获经过。14、户籍信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景涛因林地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召集被告人董博宇、吉磊找人摆队形,并给吉磊钱购买斗殴工具,董博宇、吉磊分别找本案被告人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李景涛未取得林业部门发放的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超范围盗伐林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董博宇、宋辉、吉磊、杨龙、杨占武、赵洪运、肖立加、宁立峰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龙、赵洪运、肖立加、杨占武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辉、杨龙、杨占武、赵洪运、肖立加、宁立峰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吉磊在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董博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景涛、董博宇、吉磊、宋辉、杨龙、杨占武、肖立加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第二款、(滥伐林木罪)、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景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吉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正在执行的吉林省公主岭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三、被告人董博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宁立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五、被告人宋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被告人杨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七、被告人杨占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被告人赵洪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九、被告人肖立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上诉人李景涛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不准,且主动缴纳罚金,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景涛的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持有异议,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上诉人吉磊上诉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董博宇的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对董博宇的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原审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景涛因林地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纠集上诉人吉磊、原审被告人董博宇、宋辉、杨龙、杨占武、赵洪运、肖力加、宁立峰持械进行殴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李景涛违反森林法,未取得林业部门发放的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李景涛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范围盗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关于上诉人李景涛及其辩护人提出对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有异议的问题。经查,盗伐、滥伐林木现场检尺野账勘察笔录、现场平面图、木材测量及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提出盗伐、滥伐林木数量不准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吉磊的上诉意见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声审判员 徐 滢审判员 田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