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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XX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252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XX,男。本院在执行杨XX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