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执3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辉勇与何苑华、江门市蓬江区勇华五金工艺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辉勇,何苑华,江门市蓬江区勇华五金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辉勇,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何苑华,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勇华五金工艺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唐溪开发区苗岗坊二巷*号。经营者:何苑华。申请执行人黄辉勇与被执行人何苑华、江门市蓬江区勇华五金工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7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来自